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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爱尔兰的詹姆斯·乔伊斯博物馆,看到文物陈列之一为一把戒尺 (上头右下角)。巧的是,又在《爱尔兰时报》上看到一篇文章,说爱尔兰立法机关在考虑是否禁止父母打孩子。文章叙述打孩子用词为“smacking”,我问附近一个爱尔兰作家何为smacking,他说是用手掌拍打,相当于美国人说的spanking(打屁股)或slapping(拍打)。如果是拳打脚踢的暴打(beating),就更不可能了。

为考虑是否制定该法律,爱尔兰调查了将近1400位父母,其中81.2%的父母记得自己小时候被打过屁股、手或者腿,可是只有16%的人用同样的方式去对待自己的孩子。全面禁止的法律,引起的反对和赞成几乎各半。爱尔兰还会继续考察这个问题,并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。

孩子管教,本为清官难断的家务事,不过这个问题上,家事和国事界限模糊。一个孩子属于家庭也属于社会。这里也不光是一个教育的手段问题,也是对于人的基本认知问题。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,父母可以随心所欲处置。如果做父母失职,孩子成为无辜牺牲品,社会要不要站出来管呢?

这个问题很好提问,但是回答起来则十分棘手,因为这个度不好把握。

该问题的复杂是世界性的。它不但是家事国事之争,甚至是天下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。根据《爱尔兰时报》的报道,欧洲议会的47个成员国中,18个国家禁止对儿童体罚。2004年7月,我曾看到一则报道,称英国议会上院以250票对75票,否决了禁止打孩子的提案,却又以226对91票,赞成父母适度打孩子屁股(moderate spanking),作为“合理的惩戒”(reasonable chastisement)。不过不能真打(beating),要是造成擦伤(bruising),抓划伤(scratching),皮肤发红(reddening of skin),那么家事便成为国事,卧房里开始的问题,就要在牢房里解决了。

养育方法和国家立法之前,各民族皆有自己的训诫之说。中国人说“不打不成器”。犹太人说:“不忍用杖打儿子的,是恨恶他。疼爱儿子的,随时管教。”。过去,在清教传统下建国的美国,管教孩子也是常事。

但是1946年,本杰明·斯波克(Benjamin Spock)博士著有《儿童和育儿》(Baby and Child Care)一书,成为“育儿圣经”,斯波克反对打孩子屁股(spanking),说这样会伤害孩子自尊。有的家长看到斯波克的书,别的东西没有学到,就学会对孩子宽容这一套,以至于一代人长大后,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十分强,却又没有学会如何担负责任,尊重权威。有些人甚至认为是斯波克倡导的纵容和放任,导致了上世纪60年代的嬉皮和反叛。

但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,很多地方在度的衡量上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, 各州法律开始对体罚有了明确界定。大多数是适度把管教自由给家庭,但严禁不负责的过度打骂。在我所在的俄克拉荷马,相关法律规定为:“父母、老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用适度的体力,作为管教手段,包括打屁股、抽打、拍打……”,但是“如果对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,使用不合理的暴力,则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这个年头,孩子都是宝贝,容易娇惯,适度打下屁股,罚个站,未必坏事,应以管教为目的,以不伤害为底线。过了底线,大打出手,变成家庭暴力,家庭问题就可以由社会接管了,这也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一种必需。

载于2010年7月4日《南方都市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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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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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桐城人,现居美国,在美国高校从事课程设计工作,业余从事文学翻译,曾译有《河湾》、《一个唯美主义者的遗言》 、《老谋深算》、《万灵节》、《布鲁克林有棵树》、《两个世界之间:赛珍珠传》、《另类的英雄:萨特传》 、《地之国》、《转吧,这伟大的世界》等。他还是多家报刊的撰稿人或专栏作者。 感谢大家来访。除特别说明外,博客文章均属原创,未经授权,谢绝转载 与引用。如商业性网站或者平媒使用,请支付稿酬(联系地址berlinf@yahoo.com,或在文章后留言告知)。 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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